(原标题: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5年5月31日发布,会议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733号1栋12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300,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488%。会议审议通过了两项议案:1.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2.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其中,第一项议案获得99.9292%的赞成票,第二项议案获得99.9514%的赞成票,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