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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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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严君、陈志勇律师出席该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于2025年6月12日14:5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明成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人员包括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代理人资格经核实,符合法定条件。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钟铮及律师现场计票并公布结果。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283,077,759股(99.6758%),反对895,400股(0.3153%),弃权25,300股(0.0089%)。中小投资者同意12,449,523股(93.1138%),反对895,400股(6.6970%),弃权25,300股(0.1892%)。

《关于选举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283,068,759股(99.6726%),反对895,400股(0.3153%),弃权34,300股(0.0121%)。中小投资者同意12,440,523股(93.0465%),反对895,400股(6.6970%),弃权34,300股(0.2565%)。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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