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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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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就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202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145,468,818.75元,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并扣除2023年度现金分红,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6,419,694,714.43元。公司拟以总股本3,415,381,492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68,325,601股,即3,347,055,8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4元(含税)。根据公司回购方案,公司已完成回购68,325,601股,回购股份不参与2024年度利润分配。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显示,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26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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