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应客观、准确、及时,不得夸大其辞或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泄露。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数据、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等内容。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债务人破产等。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依法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本部门或单位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相关情况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