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63.21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董事会认为: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完成后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情形;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确保公司在多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有助于公司形成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况;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交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所购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可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权属转移;所购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有协同效应。此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安排。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