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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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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多项资产交易,包括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和其他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他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公司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公司及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也未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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