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