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响。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特定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每年应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可以连选连任,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包括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提供专业建议等。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时,公司应及时披露。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履职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会议记录等应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