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主要内容如下: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下召开,需在2个月内举行。公司应严格按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召集并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
股东会的召集方面,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反馈意见并在5日内发出通知。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交易所备案,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提案与通知方面,提案内容应符合股东会职权范围,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应在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地点设置会场,提供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及高管应列席并接受质询。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未通过的提案或变更决议需特别提示。股东会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