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青鸟消防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2020年5月15日,青鸟消防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批准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包括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等。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截至2025年5月13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11名激励对象未在该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02,294份。
2025年6月9日,青鸟消防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