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符合创业板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光成像、光显示、光感知等光学系统解决方案,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长益光电专注于光学镜头及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手机镜头、泛安防镜头等,所属行业同样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此外,《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4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6.1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