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相关审批程序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将纳入公司合并范围,交易对方合法拥有交易标的的完整权利,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长益光电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