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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电: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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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第十一条,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资产权属清晰,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持公司独立性和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第四十三条,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第四十四条,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长益光电与上市公司同属光学镜头行业,双方在产业、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具备明显协同效应,有助于提升公司市场规模和业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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