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6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两名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自2016年3月28日起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构成一致行动人,但未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合计卖出锦州港34,573,000股,占总股本1.73%,未按规定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依据《证券法》,辽宁监管局决定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1200万元,其中西藏海涵承担600万元,西藏天圣承担600万元。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