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明地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内容如下: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班子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协调管理层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等。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还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