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通商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会议通知,2025年5月28日14:00在指定地点召开,由董事长王志清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至15: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485,110,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438%。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利润分配预案、聘任2025年度审计师、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其中,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余为普通议案。议案(4)、(5)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