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旨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