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制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水平。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定。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临时会议可在特定情况下召开,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总裁提议,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需提交书面提议,明确提议人、理由、时间和提案等内容。
会议通知需提前十四日发出,临时会议至少提前两日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需过半数董事赞成。董事应回避涉及关联关系的提案表决。董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决议执行情况由董事长督促检查。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规则自公司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