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龙泉股份委托,就其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如下程序:2025年5月16日,龙泉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4年5月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未发生特定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均已满足。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66亿元,高于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39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5.60万股,占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总数的40%,占公司总股本的0.2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