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重大资产购买的专项法律顾问,针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期间为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12月11日,涉及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控股股东、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等。
核查结果显示,部分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行为,包括吕姗玉、王明洪、褚春建等人,他们均声明其交易行为基于个人判断,未利用内幕信息。宜化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在此期间增持了湖北宜化股票,增持行为基于对公司的认可和信心,并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次重组无关。
宜化集团及其他相关主体均承诺,若交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愿意将所得收益上交湖北宜化。核查结论认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且未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