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细则规定,累积投票制用于选举董事,每位股东所持每一股份对应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或分散投票。细则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但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规则。股东投票时,累积表决票数为所持股份乘以应选董事人数。投票无效情况包括投票总数超累积表决票数或多投候选人数。董事当选需得票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股份半数,当选人数不足时有相应补选机制。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