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3,202.65万元,主要用于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座椅系统集成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总投资43,914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35,914万元;座椅系统集成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总投资23,053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8,255.65万元;补充流动资金9,033万元。
普莱德(苏州)与普拉尼德签署《技术转让及合作开发协议》,购买空气悬架系统领域的专有技术和专业知识。普莱德(苏州)已获得国内两家车企的定点通知,成为其空气悬架系统的前后空气弹簧总成产品的定点供应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多项质量体系认证和经营资质,不存在到期后无法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乾瑞科技关联交易大幅增长,主要采购用于新能源项目的自动化设备。发行人收购、转让惠虹电子股权,因主要客户需求下滑导致业务发展不及预期。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安排。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其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收违法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