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山东高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行权,行权数量为133.908万份,行权价格为5.04元/份。行权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未发生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5%以上,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0.165元,满足公司业绩考核要求。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达标。本次行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采取批量行权方式。本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行权已履行必要程序,行权条件成就,相关安排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