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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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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锐明技术已履行必要程序。

2025年3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3月19日,公司披露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3月24日,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3月25日,公司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3月31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4月1日,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调整激励计划及授予股票期权议案,确定授予日为4月1日,授予对象由137名调整为136名,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14万份调整为613万份,行权价格为45.63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锐明技术已履行必要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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