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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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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信达律师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审查。

欧菲光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多次批准与授权程序,包括2021年9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2021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2022年1月7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2月1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2022年8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4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4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2025年3月3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204.37亿元,较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0.54%,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条件均未达成,将注销所有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5,846.16万份、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269.60万份,共计6,115.76万份。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还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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