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城科技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对公司独立董事褚松水、卢再志、靳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日发布此专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