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书。财政部作为收购人,拟以现金认购交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金额为1124.2006亿元,发行价格为8.71元/股。本次发行前,财政部持有交通银行23.88%股份,发行后持股比例将增至34.80%,成为交通银行控股股东。收购目的在于充实交通银行资本,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收购人承诺自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财政部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重组、调整董事会或高管、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员工聘用计划或分红政策的计划。本次收购对交通银行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交通银行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入和赎回财政部发行的投资类证券。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前六个月内,财政部及其相关人员均未买卖交通银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