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次修订稿))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深交所的审核问询函,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8,000万元,其中35,914万元用于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23,053万元用于座椅系统集成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9,033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普莱德(苏州)与普拉尼德签署《技术转让及合作开发协议》,购买空气悬架系统领域的专有技术和专业知识。普莱德(苏州)存在与普拉尼德合资购买专有技术的情形,项目一建设所需资金拟由发行人以股东借款或增资的形式投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资质已到期或将于一年内到期情形。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过程中存在两次延期及调整部分建设内容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积极申请续展已过期或临近过期的资质,不存在到期后无法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业在原材料、技术、客户、下游应用领域等方面具有协同性,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