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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 东方证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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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方证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东方证券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109,800.00万元。根据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应财务数据的比例分别为19.09%、33.85%和32.72%,均未达到50%,因此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此外,过去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后,实际控制人不变,且未向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主营业务变化,因此不构成重组上市。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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