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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 华康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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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康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谭精忠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前后,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动。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的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并非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购买资产,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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