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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 新奥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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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奥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私有化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新奥能源除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新奥能源股份外的所有已发行或可能发行的股份和有效接纳购股权要约的购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相关审批及备案程序已在预案中披露,并提示了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2. 新奥能源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股权注销及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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