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奥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私有化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及其控制的机构,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机构,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