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获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发行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朱春华和施惠庆,二人合计持有69.62%的股份。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功能性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权、注册商标、专利、对外投资等,权属清晰。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公司主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