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方面,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完成后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公允;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持公司独立性;维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规定方面,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所购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可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权属转移;所购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有协同效应;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