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 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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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投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国投集团因乐山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峨乐旅集团90%股权无偿划转至国投集团,间接持有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峨旅股份)32.59%股份并成为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市国资委已批准无偿划转并签署《无偿划转协议》。本次收购已履行所需法律程序,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峨乐旅集团持有的峨旅股份部分股份被冻结,但不影响本次收购。收购人已编制并披露《收购报告书》及摘要。经核查,收购人及相关人员在敏感期内未买卖峨旅股份股票。本所律师认为,国投集团具备豁免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方式和程序合法,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不存在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