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对公司独立董事严臻、潘从文、傅宝善、冯骊玲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显示,他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