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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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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赤峰黄金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2025〕1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明,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瀚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一季度因生产设施改造停产两个月,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迟至2023年4月30日在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杨宜方、董事会秘书董淑宝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决定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表示将按照《决定书》要求,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按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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