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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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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与信达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过程包括:2023年3月2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023年4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023年7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2024年3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4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8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2025年3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作废原因包括激励对象已离职及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23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此外,由于2024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所涉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1.93万股。

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公告与本次作废相关的文件,并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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