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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新材: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新增同业竞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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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新增同业竞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受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新新材”)委托,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新新材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新增同业竞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基于《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核查意见指出,创新新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沙特红海铝产业链综合项目”中的铝棒和铝板带箔业务与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对此,实际控制人崔立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项目全面投产后60个月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为预防业务竞争、利益输送等行为,创新新材将通过参与项目公司治理、提名董事等方式监督经营管理,并确保资金安全。关联方承诺按持股比例同步出资,避免利益输送。

新增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违反前次承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目标销售市场存在大量需求缺口,短期内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项目预期盈利能力强,内部收益率为22.08%(税后)。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同业竞争问题按期解决,包括优先收购权、出售给第三方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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