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规定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媒体发布。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经营事项、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第四条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七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条公司A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H股的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第十二条公司A股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公司H股中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第十五条其他H股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之前30分钟披露月报表。第十八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文件。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有关。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转让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使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三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第四节应披露的交易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及时对外披露。第三十九条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第四十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第四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审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四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第四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第五十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联系。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第六十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第六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第六十三条 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豁免披露。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第五章 罚则第六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第六十九条 如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