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11715号)显示,我们审计了首航新能源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在此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资料是首航新能源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本审核报告仅供首航新能源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小磊、柏丽丽,中国上海,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