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75%股权(标的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判断:
一、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2.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将基于资产评估报告协商确定,定价公允; 4.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无法律障碍,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 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 6. 有利于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在各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7. 有利于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 1.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 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 4. 所购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可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权属转移; 5. 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