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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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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75%股权(标的资产)。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自查论证,结论如下:

  1.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上海富驰20.75%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涉及的尚需履行程序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 根据交易对方的书面确认,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全部权益,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 本次交易有利于保持公司资产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特此说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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