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针对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根据《问询函》要求,该意见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控股股东巨星集团认购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巨星集团计划以自有资金认购,认购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其资产足以覆盖认购金额,不存在结构化融资安排,并承诺不会通过质押所持发行人股票获取认购资金。
二是关于巨星集团股权质押的平仓风险。截至2025年2月13日,巨星集团持有公司15,096.75万股,累计质押9,771万股,质押比例为64.72%,综合履约保证比例达182.92%,高于平仓线,不存在较大平仓风险。此外,巨星集团已采取多项措施维持控制权稳定,包括增持股份、关注股价动态等。
三是对外担保情况。意见书要求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但具体内容未在摘要中体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详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