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显示,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且无未披露的聘请行为。
上市公司聘请了以下中介机构: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4、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核查确认,上市公司除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行为均符合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文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