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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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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说明,确认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重大产业发展一期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21.5311%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含)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简称“本次交易”)。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 未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或已得到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无否定、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或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近三年未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近三年未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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