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092号)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鉴证了青达环保公司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和2021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报告仅供青达环保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随其他申报材料上报。
管理层责任包括确保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独立提出鉴证结论。鉴证工作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执行,通过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程序,以获取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青达环保公司在所述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报告签字人为李建彬、钟心怡和王宜省,日期为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