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三名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惠明、韩路、李伟的任职经历及相关自查文件显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三位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