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2月修订))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生效。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状态和可能影响。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信息泄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公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