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本次股东会通知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发布,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日期、地点、审议事项等,符合规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3日14:30在湖南省常德市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9:15-15:00。实际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告一致。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35名,代表股份数118,427,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089%。除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也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5,470,571股(97.5032%),反对2,112,759股(1.7840%),弃权844,100股(0.712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678,160股(69.3113%),反对2,112,759股(21.9279%),弃权844,100股(8.7608%)。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